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07作者:浏览次数:5213

第一条  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婚丧喜庆等事宜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严禁以任何形式邀请监督、管理、服务对象,有业务关系的上下级单位工作人员和可能形成利益输送关系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等事宜的宴请。

(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

(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

(五)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低俗扰民类演艺活动、搭彩门、燃放烟花。

(六)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如实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八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获嘉县纪委、获嘉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20日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获纪发〔2013〕3号)同时废止。